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为保证光伏玻璃的稳定供应,7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新能源”或“乙方1”)、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合肥光伏”或“乙方2”)在西安签订了关于光伏玻璃的采购协议。
涉及签订协议的隆基子公司分别为: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或“甲方1”);
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乐叶”或“甲方2”);
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乐叶”或“甲方3”);
银川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乐叶”或“甲方4”);
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乐叶”或“甲方5”);
大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乐叶”或“甲方6”);
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隆基”或“甲方7”);
隆基(古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晋隆基”或“甲方8”);
该合同为长单采购合同,合同采购量合计6,850万平米,双方按月议价;预估合同总金额约18亿元人民币(含税),占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10.54%。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7月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隆基股份表示,本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规划,有利于保障公司光伏玻璃的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