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湖州职工有下列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其中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当于还清后再申请提取;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等可以提取公积金。
湖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的法律依据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其中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当于还清后再申请提取。
(三)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市公积金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
符合上述(一)、(二)、(三)、(四)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