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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后,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操作建议

2024/2/8 16:29:14发布14次查看
一、都过了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还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1、最初的时限规定是2016年12月31日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2、2017年7月1日后,将时限延期到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时限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解读第四条第七款对“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说明,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也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所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只有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国、地税合并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取不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如何操作?
根据福建省国税局2018年6月8日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福建省国税局公告2018年4号),该公告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全文作废。
所以在2018年6月8日之后,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再开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再说国、地税都合并了,都是同一个税务机关,哪还需要什么证明啊?
在具体政策未明确之前,建议操作如下: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于4月30日前申报营业税或5月1日后补申报4月30日前应纳营业税,需开具发票的,可凭《营业税完税证明》(对应的属期在在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申报时出现比对异常,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对,确实属于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8年6月8日以后凭《营业税完税证明》(对应的属期在在2016年4月30日前)补开发票的,同意纳税人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并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营业税发票”。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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