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修建不动产进项抵扣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年抵扣比例为60%,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修建不动产进项抵扣,其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专用发票的当月,进项税款的60%一次性记入”进项税额“。其他40%在第13个月时一次性抵扣完毕,记得做好备查台帐。
3、取得资产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不含税价+其他购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
贷:银行存款
4、进项税额剩余40%,在购入起第13个月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